統派之所以永遠不敢拿台灣人民同意做為統一論述的根據,就是因為他們太清楚一件事:不論過去或現在,經歷過228大屠殺或了解228大屠殺真相的台灣人民,絕對不願意被中國統治!! ~~~~~~~~~~~~~~~~~~~~~~~~~~~~~~~~~~~~~~~~~~~~~~~~~~~~~~~~~~~~~ 之前網友吳龍有一篇「窮途末路的泛統派還能拗多久?」文章,指出統一理論全面敗退崩潰,台獨理論百花齊鳴的事實。該文除了指出沈建德的正統獨派理論,及幾個獨派理論外,還談到何瑞元和林志昇的美屬獨派理論。這些獨派理論有個特色,理論根源於真正能決定台灣主權的舊金山和約,但能發展出不同的台灣獨立建國的方法和理論。 他們之間有一些差異,正統獨派理論是主張台灣是自日本獨立出來的,而美屬獨派是主張台灣仍然還需向美國爭取歸還戰後軍事佔領的主權。無論何者,都很清楚符合台灣主權不隸屬中國的事實,言之有理,因而讓人信服。 就在今日獨派理論百家齊鳴的這十幾年中,居然今日出現一些台灣須由中國獨立出來的怪異理論,實在不可思議。且不論這類新興獨派理論是對是錯,光是他們的論述與事實不合,邏輯有誤,觀點處處與泛統派理論吻合,獨立主張輕易被統派理論駁倒,就知道其論述不是大有問題,就是還沒成熟完備。 像傅雲欽的「開羅宣言法律上不重要」一文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其論述的一些觀點與統派如出一轍,不合歷史事實,邏輯也有問題,很難讓人接受他的觀點。且不論其兩大前提一小前提的觀點是對是錯,就其論述之謬誤來討論,我們可以看到以下的錯誤。 傅雲欽在「條約是領土變動的唯一依據」的論述中,特別強調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我們必須承認這個觀點基本上是對的,只不過傅雲欽論點與統派一樣,以台灣人民1945年張燈結彩,歡迎祖國接收台灣,以此推論主張台灣主權為中國的,這樣的說法根本不合歷史事實真相。 首先,我們需知道一個前提,1945年台灣主權是隸屬於日本,戰爭時期佔領主權為美國所有,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拋棄台灣主權後,台灣才有主權爭議。而談台灣人民同意台灣主權為誰所擁有的條件應以1952年以後台灣人民的同意與否來決定的。 1945年台灣人民雖然歡迎中國軍隊來台,但是我們須知道一點,這個中國軍隊的身份是代表盟軍而來的,且不論台灣人民當時是否真心想要回歸祖國,法理上台灣人民歡迎的是盟軍不是中國,這是非常清楚的歷史事實(這也可以反駁傅雲欽說的「中國先占」的謬論)。 所以,1945年台灣人民歡迎中國軍隊來台一事,於情於理都無法證明台灣人民同意中國統治台灣。其關鍵有兩點:一是法理上台灣歡迎的是盟軍,不是中國。二是台灣人民同意這個關鍵,須以1952年後舊金山和約生效後,這群歷經1947年228大屠殺事件的台灣人民的意願來決定的。若要談台灣人民是否同意中國統治台灣,以60年後今日台灣人民對228大屠殺事件的不滿和憤怒來看,就知道當時台灣人民根本不會同意中國統治台灣。 因此,傅雲欽主張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條件,那傅雲欽必須根據歷史事實來承認台灣主權不為中國所有的事實。至於台灣人民長期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陳水扁總統又一再強調「不宣佈獨立」,都無法證明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以及台灣在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 倘若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那1947年就不會發生228事件和其後而來的228大屠殺,更不會有今日台灣人民以「寧靜革命」讓外來政權下台的民主歷史了。非常清楚的一個事實,過去台灣人民不同意,今日台灣人民也一樣不同意,請問,傅雲欽用的那些理由如何證明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呢? 倘若傅雲欽認定台灣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那中國武力侵犯台灣就合法了,中國制定「反分裂法」也理所當然,那傅雲欽過去憑什麼理由抗議中國「反分裂法」呢? 統派之所以永遠不敢拿台灣人民同意做為統一論述的根據,就是因為他們太清楚一件事:不論過去或現在,經歷過228大屠殺或了解228大屠殺真相的台灣人民,絕對不願意被中國統治!! 至於說傅雲欽許慶雄等人的論述容易被泛統派理論所駁倒,舉傅雲欽主張「條約效力不及於第三國」的論述就可說明。傅雲欽主張「條約效力不及於第三國」的論述最大的問題是,如果第三國願意接受訂約當事國的條約,那就存在「條約效力及於第三國」的時候了。如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以及中國接受雅爾達密約,這都足以讓泛統派輕易駁倒傅雲欽的「條約效力不及於第三國」論述。 最後,筆者對「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一個中國事實政府,不是主權國家」的論述一直很不以為然,因為1971年國際上已經確立蔣介石政府不能代表中國,平議了1949年到1971年之間國際對中國政府為誰的長久爭執。以此國際公認的事實來看,蔣介石政府既然不能代表中國,那台灣的中華民國如何算是一個中國事實政府呢? 如果傅雲欽是以「一個中國事實政府」說詞來包裝「地方政府」意涵,那麼傅雲欽的論述就太荒謬了,因為台灣和中國互不隸屬的事實非常清楚,根本不存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如何矮化台灣為「地方政府」呢?希望傅雲欽不是這樣意思才好,否則論述基礎不切實際,很難讓人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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